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保58号
被保全人: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罗冲工业园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20695061。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保全人:杨文丽,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保全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56113。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
被保全人:张桂华,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保全人:张北成,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保全人: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大观商城二期49-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1889773M。
法定代表人:郑和平。
被保全人:郑和平,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保全人:陈晓玲,女,1970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保全人:安庆市新征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办事处红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953145806。
法定代表人:胡定安。
被保全人:胡定安,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保全人:汪美蓉,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存在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紧急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等银行存款8337047.3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彦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制定,供执行法院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因紧急情况,债权人申请保全,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