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3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叶韧,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罗冲工业园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张剑虹。
被执行人:张剑虹,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杨文丽,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
被执行人:张桂华,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张北成,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经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大观商城二期49-51号。
法定代表人:郑和平。
被执行人:郑和平,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0年12月10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安庆市新征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桥办事处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胡定安。
被执行人:胡定安,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汪美蓉,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剑虹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337047.4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查控财产告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至2021年7月27日本案标的未执行到位。故本案将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姚 敏
审判员 李海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