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56113。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90131733Q。
法定代表人:竹建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根据反馈结果,查明:
(1)其名下的银行帐户上无存款信息;
(2)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其名下无证券信息;
(5)其名下无网络资金账户开户信息。
3、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万元。
4、于2021年5月8日到安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该不动产已设定抵押且已被查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
5、于2021年6月22日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已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系统。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100万元,除此之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胜
审判员 周文斌
审判员 谢发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 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