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执1659号
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罗冲工业园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82069506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杨文丽,女,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56113。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
被执行人:张北成,男,194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中力车辆制动系统制造有限公司、***、杨文丽、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北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459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