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3168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395193395Q。
法定代表人:赵启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菲菲,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新安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56113。
法定代表人:张桂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戴张林,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第三人:胡国满,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第三人:汪友杰,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胡国满、戴张林、汪友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程劲松
人民陪审员 何 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