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822执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15386561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822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怀宁县高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返还山东华夏QTZ40塔式起重机及零部件,支付租赁费及逾期租赁费损失共计17416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1日、2月8日、7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不动产登记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限制高消费。
4、本院已于2018年3月8日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413元。
5、被执行人已于2018年4月21日返还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夏QTZ40塔式起重机及零部件(尚缺少量零部件)。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复
审判员***
审判员程峥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