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宁0104执231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禾宇空间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高新区4号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国贸大厦B-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宁夏禾宇空间测绘有限公司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银川市银行管理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查询了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有车牌号为宁A×××××、宁A×××××车辆,上述两辆车辆下落不明且已被多案多人次查封。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未能履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未能找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并书面想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