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白汁小区1幢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32号国茶港五华科创大厦20楼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云南光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7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在广南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的居间协调下,对原合同中未完成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合同付款方式和条件等条款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和约定为由,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并经上诉人云南立天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双方经庭外协商方式对原合同中的关键条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诉争纠纷已经解决,书面同意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2019)云2627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1906.00元,减半收取1095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6.00元,减半收取10953.0元,均由云南导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会
审判员*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