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2民初7440号

原告: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外方环路99号廊桥四季众美城13-1-1604。

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北京道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难,男,198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14幢2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章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坤,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建楠,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吉林省辉南县。

原告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蕾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李克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铭坤、穆建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477 95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2 795.2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324元及保全保险费8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签订《测绘合同-2016一村一图数据采集》(以下简称测绘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县供电公司以及业主公司的要求完成一村一图数据的采集、画图及整理等技术服务工作。依照合同约定,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项目费用总计827 952元。该合同第八条规定“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已经进入现场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照预算工程的1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截至目前,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费用共计35万元。原告于2017年7月已经履行完测绘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且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项目费用477 952元,被告始终拒绝支付。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由于未向被告提交完整测绘资料,导致被告无法验收测绘成果,本案所涉及测绘合同仍在履行过程中。根据测绘合同第一条及附件项目费用清单的内容,原告在长丰县需完成288个村庄的测绘工作,但原告仅完成42个村庄的工作,235个村庄未进行数据的采集,11个村庄未进行任何工作,未履行的工程涉及工程款492 000元;2、付款前提条件未达成,被告无付款义务。测绘合同约定原告完成全部工作量提交完整测绘资料取得被告验收,并在被告收到项目回款后,被告才应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尚有246个村庄的测绘工作未完成,未取得测绘成果验收报告,故付款条件尚未达成;3、本案所涉及的测绘合同目前仍在履行中,被告并无违约情形,不应支付违约金;4、工作量的收到并不代表工作成果合格,只有合格的工作量才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量;5、部分工程款的支付并不是被告基于原告完成全部工作,而是因为原告的催讨,被告基于同情心支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30日,被告(甲方)与河北翼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业公司,乙方)签署测绘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县供电公司及业主公司的要求完成一村一图数据的采集、画图及整理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条,乙方责任部分,乙方须保证无条件服从甲方项目管理各项事务,遵照甲方各类技术标准进行采集项目实施。存在技术、业务、管控层面特殊的情况,需知会甲方,在甲方许可范围内做适度调整;第五条,工程验收,根据用户单位项目验收要求,由甲方确定验收日期验收乙方测绘成果。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用户单位以及甲方的验收后,甲方出具测绘成果验收报告给乙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绘所在地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第七条,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1、项目费用:827 952元,工作量及价格详见附件一项目费用清单;2、支付方式:甲方双方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成全部工作量,甲方支付30%工程款,2018年春节前结算总工程款的50%,成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项目回款的两个月内结算并支付工程余款。甲方在付款前应收到乙方开具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已经进入现场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1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测绘合同附件一项目费用清单载明,安徽省一村一图工作量总计价格为827
952元,其中来安县低压台区工作量368个,单价200元,合计73 600元;来安县高压杆塔工作量4796个,单价12元,合计57 552元;长丰县一村一图工作量288个,单价2000元,合计576
000元;天长市一村一图单价2000元的工作量38个,单价1600元的工作量28个,合计120
800元。该费用清单备注:来安县与长丰县当时人员安排不开,互相帮忙,互相抵消,故没有统计工作量。

2017年10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金额为827 9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庭审中,被告认可收到该发票并且已经入账,称由于原告在被告处还有其他项目未开具发票,所以被告已将该发票抵扣其他项目。

针对诉争项目款,被告自述已于2017年10月12日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1月6日支付10万元,于2018年7月24日支付5万元,于2018年9月18日支付5万元,于2018年11月22日支付5万元,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35万元。原告对此表示认可。

2019年10月30日,原告委托北京道宸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内容为: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道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河北翼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向贵公司签发律师函,现就贵公司延迟支付委托人项目费用一事,郑重致函如下:一、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7年9月30日,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测绘合同-2016一村一图数据采集》,其中约定委托人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县供电公司及业务公司关于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作业。贵公司需要向委托人支付项目费用总计827 952元。该合同第八条规定,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已经进入现场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的1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委托人现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但截止到目前,贵公司仅向委托人支付了本合同项目费用共计35万元,约占合同总价款的42.27%,剩余未支付的项目费用总额为477 952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及测绘合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约定,委托人有权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测绘合同项下义务,支付该合同剩余未支付项目工程款477 952元及违约金47 795元,两者共计525 747元。贵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委托人上述欠款。如若到期仍未支付,委托人将采取法律行动,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贵公司应承担委托人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2019年11月1日,被告签收该律师函。

2019年11月5日,穆建楠向李克难发送微信,内容:李工,给你打了两个电话,你都没有接听。现在我微信叙述给你,望收到信息尽快落实并回复。我公司现要求安徽一村一图长丰县的测绘工作,继续开展,未进行外业核查数据,必须外业核查,成果按照外业现场核查数据为准,成果必须达到国家及省市规范要求,提交最终成果资料及原始数据,并提交最终的测量报告。请尽快安排贵公司人员落实最终测量成果。人员要求:内外业人员须达到10人及以上,并具有合同及贵司社保人员。

2020年1月13日,河北翼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被告认可涉案项目从2016年10月开始进行,截至2017年9月30日,测绘合同项下的来安县、天长市的工作成果已经交付,被告对项目费用清单中来安县、天长市的价格没有异议。对于长丰县的工作,被告称长丰县实际上只有277个行政村,并非项目费用清单中的288个,截至2017年9月30日,被告已收到原告交付的277个村的画图成果,其中42个村(3个乡镇)进行了数据外采,剩余235个村尚未进行数据外采,因此测绘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对此,原告表示,认可长丰县的行政村数量是277个,测绘合同项下长丰县的工作包括高压数据采集和低压数据整理、画图,不包含低压数据的采集,并解释由于长丰县电力局导出的原始数据质量极低,原告向被告提出在这样的基础数据上工作,低压采集的工作量特别巨大,等于是在没有任何参考的前提下形成数据,费用就特别高。这时被告提出原告只需整理低压数据画图,即利用纸质版的最原始的电力设施分布图,凭借工作经验将其画为形式上像数据的数据,图画得漂亮即可。针对长丰县的实际情况,即便是对照纸质版的最原始的电力设施分布图进行整理画图,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原、被告对此明确知情,附件一的项目费用清单中长丰县的工作量和单价就是基于该事实确定的。长丰县42个村的外采工作是原告在完成测绘合同约定工作量之后按照被告的要求额外进行的工作,并未计算费用。关于长丰县的高压数据采集,原告需要将长丰县所有的高压线路都核实一遍,高压设备并非每个村都有,有的村有设备,有的村没有设备,但大部分的村都有高压线穿过。这种情况下,原告的工作是顺着高压线进行核实,即没有设备的村也是有工作内容的。因此,这些工作的费用无法以村为单位进行核算,只能核算整体费用再以村为单位进行平摊。

针对上述主张,原告提交被告项目联系人穆建楠于2017年6月29日发送给原告项目联系人李克难的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显示被告公司员工曹志谦与长丰县供电局工作人员的谈话中提到为应付抽查只需要保证3个乡镇的数据是真实的,其他大概画一下即可。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表示其发送该录音的目的是督促原告尽快完成外采工作,且测绘合同是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应以签订在后的测绘合同的明确约定为准。

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其项目联系人李克难与被告项目联系人穆建楠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上述主张。聊天记录显示:

2017年9月7日,穆建楠将安徽外协工作量Excel表发送给李克难;

2017年9月12日,李克难将安徽外协工作量Excel表发送给穆建楠,称“没毛病”;

2017年9月13日,李克难称“尽快吧,协议签了,然后商量下款的事”,穆建楠回复“好的”。李克难称“嗯,我是想知道能给多少,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签协议”,穆建楠回复“就这两天给你消息”;

2017年9月26日,李克难问“结果呢,要钱咋样了”,穆建楠回复“节前没戏了,节后给我们点”,李克难称“恩,有戏就行,可以给我吧”,穆建楠称“嗯嗯,我们要回来,第一时间给你回点款”。当日穆建楠将安徽外协一村一图工作量Excel表发送给李克难,表示“这是单价和工作量”,李克难问“还有没有量”,穆建楠称“先这样签呗,如果甲方给我钱了,价格高的话,在找领导谈了”;

2017年9月29日,李克难问“什么时候可以去签合同了呢”,针对测绘合同中的付款方式表示“这样没问题吧” “你写的有点模糊”“而且我先已经扛不动了”“给我条生路吧”“人我已经遣散了,不打算干了”;

2018年3月12日,李克难问“安徽的工程款怎么说”“钱啥时候能给”,穆建楠回复“我们没有赚钱,还不够打点甲方呢”,李克难称“去年年底说是给钱现在呢”“我给你们说定的你们说变就变”“我以后怎么相信呢”,穆建楠回复“不就长丰变了吗”,李克难表示“单价变了500我可以接受,量太多我肯定接受不了” “合同什么的你们领导是知道的”,穆建楠回复“都是做的图,当然知道”,李克难“你们做的合同心里没数吗”,穆建楠回复“我们当时没有和甲方签合同”“现在实际情况出现了变化,没办法了,才把这部分钱重新结算的”,李克难“本身回款周期长,我这成本就高了不少,再变合同我真没利润了”,穆建楠“现在长丰的确卡在这里,如果我们拿到的多,一定会给你个满意的结果。但是最后呢,我们也没赚钱,不可能不重新核算”“长丰这件事,没办法,你以为我不想按合同走啊,当然想了,但这就是商业,没得选择,甲方说了就这么多,你们又没有全部采集。这就不少了,不签合同,回款更无望,你干完活,给你的钱,也是我们垫付的”。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价值560 747.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进行担保,为此,原告支付保险费8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测绘合同及附件一约定的长丰县的工作量是否包含低压外采工作。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被告在测绘合同签订之前向原告发送的项目要求中并不包含长丰县42个村之外的低压外采工作。在测绘合同签订时,被告对原告的工作量及单价进行了核实确认,此时被告并未提出长丰县的低压外采工作尚未完成的异议。在原告将长丰县的低压整理画图成果交付被告后,被告亦未表示验收不合格。且双方在测绘合同中对成果交付的期限并无约定,反而约定原告完成全部工作量,被告支付30%的工程款,2018年春节前支付50%的工程款,在2018年春节过后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时,被告才以“实际情况出现了变化,不得不重新结算为由”拒绝给付。综上,本院综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测绘合同及附件一对长丰县的工作量及单价统计中并不包含42个村之外的低压外采工作。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双方项目联系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被告和案外人在之后签订合同时出现了利润减少的情况,导致被告无法按照测绘合同继续履行,继而提出与原告就测绘合同重新结算的要求,而原告并未同意,因此,双方并未对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仍需按照测绘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庭审中,被告确认截至2017年9月30日已经收到了原告交付的来安县、天长市的全部工作成果及长丰县277个村的画图成果,原告对长丰县只有277个村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本院依据实际情况确认合同总价为805 952元。

被告在收到原告测绘成果的情况下,负有支付项目价款的义务。现被告未依约在2018年春节前支付50%的项目款,且被告并未提交测绘成果验收报告证明原告的测绘成果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且测绘合同签订时,被告尚未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被告与第三方之间关于项目标准及价款的约定不能推翻其与原告之间约定在先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因此,被告以其没有收到第三方的全部回款及没有达到预期利润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剩余项目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测绘合同第八条约定预算工程费的10%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违约金的数额依据本院确认的合同总价款进行相应调整。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款项455 952元及违约金80 595.20元。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亦非原告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测绘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455 952元;

二、被告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0 595.2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7元,保全费3324元,由原告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 40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蕾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李京道
书  记  员   孙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