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7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宁寺前街2号北院14幢2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章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竞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外方环路99号廊桥四季众美城13-1-1604。

法定代表人:李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克难,男,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静,北京道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迅联图业公司)因与被上诉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欧格斯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7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迅联图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欧格斯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欧格斯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测绘成果,一审法院错误适用证据规则,以我公司未提交测绘成果验收报告即认定我公司违约是认定事实不清。2、付款条件未成就,欧格斯特公司的测绘成果没有经过验收确认,建设方亦未向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这一事实,判决我公司付款错误。3、双方合同对违约金一项约定不明,一审法院没有查明违约责任和适用违约金的依据,判决我公司支付违约金错误。

欧格斯特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迅联图业公司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我公司是否完成测绘成果是法院审理的焦点问题,我公司就此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一审法院全面审查并做出了正确认定。迅联图业公司没有履行验收义务,不得对抗我公司的诉讼请求,且该公司未就其向上游公司争取付款行为举证,故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迅联图业公司未支付全部工程款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欧格斯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迅联图业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477 952元;2、判令迅联图业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82 795.20元;3、判令迅联图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3324元及保全保险费8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30日,迅联图业公司(甲方)与河北翼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业公司,乙方)签署测绘合同,该合同第一条,工作内容,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县供电公司及业主公司的要求完成一村一图数据的采集、画图及整理等技术服务工作;第三条,乙方责任部分,乙方须保证无条件服从甲方项目管理各项事务,遵照甲方各类技术标准进行采集项目实施。存在技术、业务、管控层面特殊的情况,需知会甲方,在甲方许可范围内做适度调整;第五条,工程验收,根据用户单位项目验收要求,由甲方确定验收日期验收乙方测绘成果。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用户单位以及甲方的验收后,甲方出具测绘成果验收报告给乙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绘所在地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第七条,项目费用及付款方式,1、项目费用:827 952元,工作量及价格详见附件一项目费用清单;2、支付方式:甲方双方在合同生效后,乙方完成全部工作量,甲方支付30%工程款,2018年春节前结算总工程款的50%,成果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项目回款的两个月内结算并支付工程余款。甲方在付款前应收到乙方开具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已经进入现场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费的1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测绘合同附件一项目费用清单载明,安徽省一村一图工作量总计价格为827
952元,其中来安县低压台区工作量368个,单价200元,合计73 600元;来安县高压杆塔工作量4796个,单价12元,合计57 552元;长丰县一村一图工作量288个,单价2000元,合计576
000元;天长市一村一图单价2000元的工作量38个,单价1600元的工作量28个,合计120
800元。该费用清单备注:来安县与长丰县当时人员安排不开,互相帮忙,互相抵消,故没有统计工作量。

2017年10月11日,欧格斯特公司向迅联图业公司开具金额为827 95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迅联图业公司认可收到该发票并且已经入账,称由于欧格斯特公司在迅联图业公司处还有其他项目未开具发票,所以迅联图业公司已将该发票抵扣其他项目。

针对诉争项目款,迅联图业公司自述已于2017年10月12日支付10万元,于2017年11月6日支付10万元,于2018年7月24日支付5万元,于2018年9月18日支付5万元,于2018年11月22日支付5万元,共计支付欧格斯特公司工程款35万元。欧格斯特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2019年10月30日,欧格斯特公司委托北京道宸律师事务所向迅联图业公司邮寄律师函,内容为: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道宸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河北翼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向贵公司签发律师函,现就贵公司延迟支付委托人项目费用一事,郑重致函如下:一、依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2017年9月30日,委托人与贵公司签订《测绘合同-2016一村一图数据采集》,其中约定委托人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县供电公司及业务公司关于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作业。贵公司需要向委托人支付项目费用总计827 952元。该合同第八条规定,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已经进入现场工作的,甲方应按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预算工程的10%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委托人现已履行完合同义务,但截止到目前,贵公司仅向委托人支付了本合同项目费用共计35万元,约占合同总价款的42.27%,剩余未支付的项目费用总额为477 952元;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及测绘合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等约定,委托人有权要求贵公司继续履行测绘合同项下义务,支付该合同剩余未支付项目工程款477 952元及违约金47 795元,两者共计525 747元。贵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委托人上述欠款。如若到期仍未支付,委托人将采取法律行动,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届时贵公司应承担委托人的一切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2019年11月1日,迅联图业公司签收该律师函。

2019年11月5日,穆建楠向李克难发送微信,内容:李工,给你打了两个电话,你都没有接听。现在我微信叙述给你,望收到信息尽快落实并回复。我公司现要求安徽一村一图长丰县的测绘工作,继续开展,未进行外业核查数据,必须外业核查,成果按照外业现场核查数据为准,成果必须达到国家及省市规范要求,提交最终成果资料及原始数据,并提交最终的测量报告。请尽快安排贵公司人员落实最终测量成果。人员要求:内外业人员须达到10人及以上,并具有合同及贵司社保人员。

2020年1月13日,河北翼业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迅联图业公司认可涉案项目从2016年10月开始进行,截至2017年9月30日,测绘合同项下的来安县、天长市的工作成果已经交付,迅联图业公司对项目费用清单中来安县、天长市的价格没有异议。对于长丰县的工作,迅联图业公司称长丰县实际上只有277个行政村,并非项目费用清单中的288个,截至2017年9月30日,迅联图业公司已收到欧格斯特公司交付的277个村的画图成果,其中42个村(3个乡镇)进行了数据外采,剩余235个村尚未进行数据外采,因此测绘合同尚在履行过程中。对此,欧格斯特公司表示,认可长丰县的行政村数量是277个,测绘合同项下长丰县的工作包括高压数据采集和低压数据整理、画图,不包含低压数据的采集,并解释由于长丰县电力局导出的原始数据质量极低,欧格斯特公司向迅联图业公司提出在这样的基础数据上工作,低压采集的工作量特别巨大,等于是在没有任何参考的前提下形成数据,费用就特别高。这时迅联图业公司提出欧格斯特公司只需整理低压数据画图,即利用纸质版的最原始的电力设施分布图,凭借工作经验将其画为形式上像数据的数据,图画得漂亮即可。针对长丰县的实际情况,即便是对照纸质版的最原始的电力设施分布图进行整理画图,工作量也是非常大的,双方对此明确知情,附件一的项目费用清单中长丰县的工作量和单价就是基于该事实确定的。长丰县42个村的外采工作是欧格斯特公司在完成测绘合同约定工作量之后按照迅联图业公司的要求额外进行的工作,并未计算费用。关于长丰县的高压数据采集,欧格斯特公司需要将长丰县所有的高压线路都核实一遍,高压设备并非每个村都有,有的村有设备,有的村没有设备,但大部分的村都有高压线穿过。这种情况下,欧格斯特公司的工作是顺着高压线进行核实,即没有设备的村也是有工作内容的。因此,这些工作的费用无法以村为单位进行核算,只能核算整体费用再以村为单位进行平摊。

针对上述主张,欧格斯特公司提交迅联图业公司项目联系人穆建楠于2017年6月29日发送给欧格斯特公司项目联系人李克难的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显示迅联图业公司员工曹志谦与长丰县供电局工作人员的谈话中提到为应付抽查只需要保证3个乡镇的数据是真实的,其他大概画一下即可。迅联图业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表示其发送该录音的目的是督促欧格斯特公司尽快完成外采工作,且测绘合同是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应以签订在后的测绘合同的明确约定为准。

同时,欧格斯特公司向法院提交其项目联系人李克难与迅联图业公司项目联系人穆建楠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上述主张。聊天记录显示:

2017年9月7日,穆建楠将安徽外协工作量Excel表发送给李克难;

2017年9月12日,李克难将安徽外协工作量Excel表发送给穆建楠,称“没毛病”;

2017年9月13日,李克难称“尽快吧,协议签了,然后商量下款的事”,穆建楠回复“好的”。李克难称“嗯,我是想知道能给多少,什么时候有,什么时候签协议”,穆建楠回复“就这两天给你消息”;

2017年9月26日,李克难问“结果呢,要钱咋样了”,穆建楠回复“节前没戏了,节后给我们点”,李克难称“恩,有戏就行,可以给我吧”,穆建楠称“嗯嗯,我们要回来,第一时间给你回点款”。当日穆建楠将安徽外协一村一图工作量Excel表发送给李克难,表示“这是单价和工作量”,李克难问“还有没有量”,穆建楠称“先这样签呗,如果甲方给我钱了,价格高的话,在找领导谈了”;

2017年9月29日,李克难问“什么时候可以去签合同了呢”,针对测绘合同中的付款方式表示“这样没问题吧”“你写的有点模糊”“而且我先已经扛不动了”“给我条生路吧”“人我已经遣散了,不打算干了”;

2018年3月12日,李克难问“安徽的工程款怎么说”“钱啥时候能给”,穆建楠回复“我们没有赚钱,还不够打点甲方呢”,李克难称“去年年底说是给钱现在呢”“我给你们说定的你们说变就变”“我以后怎么相信呢”,穆建楠回复“不就长丰变了吗”,李克难表示“单价变了500我可以接受,量太多我肯定接受不了”“合同什么的你们领导是知道的”,穆建楠回复“都是做的图,当然知道”,李克难“你们做的合同心里没数吗”,穆建楠回复“我们当时没有和甲方签合同”“现在实际情况出现了变化,没办法了,才把这部分钱重新结算的”,李克难“本身回款周期长,我这成本就高了不少,再变合同我真没利润了”,穆建楠“现在长丰的确卡在这里,如果我们拿到的多,一定会给你个满意的结果。但是最后呢,我们也没赚钱,不可能不重新核算”“长丰这件事,没办法,你以为我不想按合同走啊,当然想了,但这就是商业,没得选择,甲方说了就这么多,你们又没有全部采集。这就不少了,不签合同,回款更无望,你干完活,给你的钱,也是我们垫付的”。

诉讼中,欧格斯特公司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迅联图业公司名下价值560 747.2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进行担保,为此,欧格斯特公司支付保险费8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测绘合同及附件一约定的长丰县的工作量是否包含低压外采工作。根据欧格斯特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迅联图业公司在测绘合同签订之前向欧格斯特公司发送的项目要求中并不包含长丰县42个村之外的低压外采工作。在测绘合同签订时,迅联图业公司对欧格斯特公司的工作量及单价进行了核实确认,此时迅联图业公司并未提出长丰县的低压外采工作尚未完成的异议。在欧格斯特公司将长丰县的低压整理画图成果交付迅联图业公司后,迅联图业公司亦未表示验收不合格。且双方在测绘合同中对成果交付的期限并无约定,反而约定欧格斯特公司完成全部工作量,迅联图业公司支付30%的工程款,2018年春节前支付50%的工程款,在2018年春节过后欧格斯特公司向迅联图业公司主张工程款时,迅联图业公司才以“实际情况出现了变化,不得不重新结算为由”拒绝给付。综上,法院综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测绘合同及附件一对长丰县的工作量及单价统计中并不包含42个村之外的低压外采工作。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双方项目联系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迅联图业公司和案外人在之后签订合同时出现了利润减少的情况,导致迅联图业公司无法按照测绘合同继续履行,继而提出与欧格斯特公司就测绘合同重新结算的要求,而欧格斯特公司并未同意,因此,双方并未对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迅联图业公司仍需按照测绘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迅联图业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9月30日已经收到了欧格斯特公司交付的来安县、天长市的全部工作成果及长丰县277个村的画图成果,欧格斯特公司对长丰县只有277个村的事实不持异议,因此,法院依据实际情况确认合同总价为805 952元。

迅联图业公司在收到欧格斯特公司测绘成果的情况下,负有支付项目价款的义务。现迅联图业公司未依约在2018年春节前支付50%的项目款,且迅联图业公司并未提交测绘成果验收报告证明欧格斯特公司的测绘成果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且测绘合同签订时,迅联图业公司尚未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迅联图业公司与第三方之间关于项目标准及价款的约定不能推翻其与欧格斯特公司之间约定在先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内容,因此,迅联图业公司以其没有收到第三方的全部回款及没有达到预期利润为由拒绝支付欧格斯特公司剩余项目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欧格斯特公司主张迅联图业公司按照测绘合同第八条约定预算工程费的10%支付违约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数额依据法院确认的合同总价款进行相应调整。综上,迅联图业公司应支付欧格斯特公司剩余款项455 952元及违约金80 595.20元。法院对欧格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欧格斯特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亦非欧格斯特公司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法院对欧格斯特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测绘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欧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合同款455 952元;二、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80 595.20元;三、驳回河北欧格斯特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迅联图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年2月及2019年1月间双方之间的转账凭证两份,金额分别为143 996元和82 700元,欲以此证明其与欧格斯特公司之间尚有其他工程,本案中提及的发票金额827 952元,不能作为案涉合同的结算依据;2、其自行制作的长丰县235个村数据成果与欧格斯特公司所做成果对比数据,以证明欧格斯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量,未完成之测量测绘由该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完成;3、QQ聊天记录中2018年3月7日的表格,主张其已经要求欧格斯特公司进行补采,欲以此证明该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义务;4、2018年4月-6月的补采记录,系其公司自行制作,欲以此证明由于欧格斯特公司未能完成合同任务,故其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完成。对上述证据材料,欧格斯特公司认为均非二审新证据,均不应予以采纳,并对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双方之间是有很多合作项目,但本案中提及的发票就是针对案涉合同开具的,与合同金额完全一致,如对方想冲抵其他合同发票,需协商解决;证据2、认为系迅联图业公司自行制作,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证据3、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当时只给了一张表,并未明示需要补采;证据4、认为系迅联图业公司自行制作,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表示2018年4-6月系其撤离现场近一年的时间,且迅联图业公司从未表示需要其完成补采工作。

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二审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为欧格斯特公司是否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测绘任务;其二为测绘工程价款的确定及违约金的给付问题。

关于欧格斯特公司是否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测绘任务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欧格斯特公司与迅联图业公司就涉案测绘项目达成口头协议后,欧格斯特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相应工作,其后双方就测绘工程单价及工作量进行确认后签订涉案测绘合同。测绘合同中并无双方现争议的“低压外采”工作内容约定,故合同所载工作量应为欧格斯特公司按双方约定实际已经完成之全部工作量。另,虽合同中有“甲方确定验收日期验收乙方测绘成果”的约定,亦有“对乙方所提供测绘成果的质量有争议的,由测区所在地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的约定,但合同甲方迅联图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向乙方欧格斯特公司提出验收要求,亦未提供其在合理期间将争议解决提交当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裁决的相应证据材料。现迅联图业公司上诉主张欧格斯特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全部测绘任务的上诉意见缺乏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关于测绘工程价款的确定及违约金的给付问题。根据双方所签测绘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827 592元,但双方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明确其中长丰县行政村数量约定错误,依据双方确认的行政村实际数量,并采用合同约定之单价计算,一审法院确定合同总价款实为805 952元正确。如前所述,欧格斯特公司按照双方约定完成测绘任务,而迅联图业公司未全部支付测绘工程款构成违约,欧格斯特公司要求其按照测绘合同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约定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测绘合同中虽有“成果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项目回款的两个月内结算并支付工程余款”的规定,但作为付款方的迅联图业公司并未在合理期间提出该测绘成果系因欧格斯特公司原因导致不能通过验收,且不能正常回款的证据,亦未就其向项目建设方积极主张工程款项进行举证,故其以付款条件没有成就为由拒绝支付欧格斯特公司测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迅联图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66元,由北京迅联图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丽杰

审  判  员   王 佳

审  判  员   杨志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黑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