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嘉秀商初字第902号
原告: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苑75-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轶群,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二环西路与东升路交叉口二区服务用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周敖。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天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杭州中立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卫 荣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