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615号
原告:重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3-2帝景湾名苑(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U7C8EX3。
法定代表人:向阳,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蓉,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拓土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新牌坊一路**世纪花园**14-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520266205。
法定代表人:张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拓土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妮
书 记 员 许人耀
书 记 员 唐荧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