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河南)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管俊样与河南中化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4571号
原告管俊样,男,汉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化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俊样诉被告河南中化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管俊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15元,减半收取42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