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河南)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中化地质(河南)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喀喇沁旗旺业甸实验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8民初1448号
原告:中化地质(河南)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862138409,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齐磊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伟波,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喀喇沁旗旺业甸实验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28460400988K,住所地:喀喇沁旗美林镇旺业甸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书,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江,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中化地质(河南)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喀喇沁旗旺业甸实验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化地质(河南)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化地质(河南)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化地质(河南)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宗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高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