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新韵家私有限公司与上海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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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307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新韵家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五一。
被执行人:上海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新韵家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63808.4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3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洪温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