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新2302民初189号
原告: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40号西隆商贸广场B座三楼306-308(40区4丘38栋)。
法定代表人:吉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兵,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准噶尔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科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财,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兵、王飞、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永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兵、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永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测绘工程合同》7份,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天池风景区的会仙台、灯杆山西王母雕像、哈萨克风情园宗地一、哈萨克风情园宗地二、香炉台、区间车生活服务站、天镜神池项目的地形图进行测绘,测绘工程费合计:885551.31元,被告应(于)原告将上述地形图交付给被告的同时,将上述测绘工程费支付给原告,如被告违约应按合同额的5%向原告偿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场工作,并于2012年4月25日将上述七项项目地形图交付给被告,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费。此后,原告无数次向被告索要测绘工程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未予支付,截止目前尚欠测绘工程费885551.31元未付。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偿付拖欠的测绘工程费及违约金,并赔偿原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利息损失。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付测绘工程费885551.31元;二、被告向原告偿付违约金44277.56元;三、被告向原告偿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利息损失149990元(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6年1月26日,按月息4.875‰计算,并扣除违约金44277.56元);四、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二、被告认为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是无效合同,所有条款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中没有对付款时间和违约金进行约定,原告这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告诉讼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诉称2012年4月25日,原告已经将地形图交付被告,被告没有及时付款,也就是说这时原告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2016年原告才提起诉讼,历时4年。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一、测绘工程合同7份,证实原、被告之间系加工承揽法律关系,不属于建设工程涉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法律关系;合同约定的单价属于国家指导价;被告违约应按照合同标的的5%承担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本合同的内容属于土地测绘,不属于建设工程。经质证,被告认为合同确实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没有经招投标这一法定程序,本案是为建设工程服务的测绘合同。属于勘察工程,应受招投标法的约束。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回执单2份,证实原告于2012年4月25日将测绘工作成果地形图交付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派季祥去取图纸,需要原告提供季祥取图纸的证据。双方签订了7份合同,测绘成果不可能是同时做出的,但是7份合同取图纸的时间是同一时间。对该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三、国测财字【2002】3号国家测绘局文件1份、《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1本,证实本案所涉合同的价格属于国家指导价,可在规定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0%,所以合同约定上浮6%符合国家规定的上下浮动标准。合同涉及的测量地点属于Ⅲ类。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经质证,被告对该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证实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测绘图打印件3份、光盘1份,证实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测绘任务,并形成了测绘成果。经质证,被告对三份图纸的真实性无法认可,认为上面没有被告公司的签章,或者得到公司认可。对光盘的内容不看了,和三份图纸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对该组证据综合认定。
五、证人李美霖出庭作证,证人证实2012年开始就向被告要测绘费,找的是被告公司的戴总监,戴总监回复说要对账,还要查询看支付过没有。2013年和被告财务对账后,确定没有付款。2013年、2014年、2015年都向被告主张,戴总监说要上会讨论,一直拖到现在。经质证,被告认为证人李美霖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认可。对证人证言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六、证人陈刚出庭作证,证人证实其与李会计向被告催索过测绘费。年年都要,第一次是2012年12月,被告公司的戴总监接洽。每次去找都说要对账,双方对账对了好几次。经质证,被告认为证人陈刚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认可。对证人证言本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庭审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并结合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一、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7份《测绘工程合同》,委托方(甲方)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公司“会仙台”、“灯杆山西王母雕像地形图”、“新增三工河乡(哈萨克风情园汉王宫宗地一)”、“新增三工河乡(哈萨克风情园汉王宫宗地二)”、“香炉台地形图”、“区间车生活服务站地形图”、“新增三工河乡(天境神池)地形图”7处地形进行测绘。该7份合同均是对1:500地形图测绘(地形、地貌及现状)。执行技术标准均为1、GB500200《城市测量规范》,2、GB《全球定位系统测量规范》,3、GB《测量产品检查验收规定》,4、GB《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5、GB《地形图图示》,6、GB《1:500-1:2000地形图数字化规范》,7、GB《大比例尺机助制图规范》。测绘工程费取费依据均为: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工程产品价格》;作为类别均为Ⅲ类;收费单价均为206.29元/亩;小面积系数:测区不足1幅(93.74亩)按价格数乘以1.3;高温≧35度按价格数乘以6%。二、“新增三工河乡(天境神池)”面积450亩,控制测量6点,每点2442.14元/点,计费方法(1)地形测量:450亩×206.29元/亩×(1+6%)=98400.33元;(2)控制测量:6点×2442.14元/点×(1+6%)=15532.01元,共计113932.34元。原告向被告交付成果资料。“灯杆山西王母雕像地形图”测绘面积20亩,控制测量5点,每点2442.14元/点;计费方法(1)地形测量20亩×206.29元/亩×1.3=5363.54元;(2)控制测量5点×2442.14元/点×1.3=15873.91元,两项合计22511.70元。“新增三工河乡(哈萨克风情园汉王宫宗地一)”测绘面积1420亩,控制测量7点,每点2442.14元/点。计费方法:(1)地形测量:1420亩×206.29元/亩×(1+6%)=310507.70元;(2)控制测量:7点×2442.14元/点×(1+6%)=18120.68元,两项合计:328628.38元。“新增三工河乡(哈萨克风情园汉王宫宗地二)”测绘面积1440亩,控制测量7点,每点2442.14元/点。计费方法:(1)地形测量:1440亩×206.29元/亩×(1+6%)=314881.06元;(2)控制测量:7点×2442.14元/点×(1+6%)=18120.68元,两项合计:333001.74元。“会仙台地形图”测绘面积15亩,控制测量5点,每点2442.14元/点。计费方法(1)地形测量:15亩×206.29元/亩×1.3=4022.66元;(2)控制测量:5点×2442.14元/点×1.3=15873.91元,两项合计:21090.36元。“区间车生活服务站地形图”测绘面积162亩,控制测量5点,每点2442.14元/点。计费方法:(1)地形测量:162亩×206.29元/亩×(1+6%)=35424.12元;(2)控制测量:5点×2442.14元/点×(1+6%)=12943.34元,两项合计:48367.46元。“香炉台地形图”测绘面积8亩,控制测量5点,每点2442.14元/点。计费方法(1)地形测量:8亩×206.29元/亩×1.3=2145.42元;(2)控制测量:5点×2442.14元/点×1.3=15873.91元,两项合计:18019.33元。三、以上7份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成果资料均为测区1:500总图(电子版)。双方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双方务必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如甲方无故违约,应按完成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工程合同额的5%,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如乙方无故违约,退还甲方已付工程款,并按工程合同额的5%,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另查明:2012年4月25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季祥交付了本案所涉7项项目测绘图1:500电子版地形图。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合同效力问题,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7份《测绘工程合同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认为双方签订的7份合同无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合同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范围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综上,本案单项工程测绘合同价均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7份《测绘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测绘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劳动成果,即测区1:500总图(电子版),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季祥签收。被告即应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费885551.31元(西域旅游公司区间车生活服务站地形图测绘价款48367.46元、西域旅游公司会仙台地形测绘价款21090.36元、西域旅游公司新增三工河乡-哈萨克风情园汉王宫宗地二地图测绘价款333001.74元、西域旅游公司新增三工河乡-哈萨克风情汉王宫宗地一地形图测绘价款328628.38元、西域旅游公司新增三工河乡天境神池地形图测绘价款113932.34元、西域旅游公司灯杆山西王母雕像地形图测绘价款22511.70元、西域旅游公司香炉台地形图测绘价款18019.33元),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测绘工程费885551.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认为7份合同的测绘成果不可能是同时做出,但取图纸时间却是同一时间的辩称,本院认为,同一时间取图不违背常理,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4277.56元及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利息损失149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成果,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测绘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被告应承担因违约造成的后果。双方签订的7份合同对违约责任均进行了约定,即“如甲方(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无故均违约,应按完成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价款,并按工程合同额的5%,向乙方(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违约金”,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4277.56元(885551.31元×5%=44277.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损失,故对其支付利息损失149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885551.31元并支付违约金44277.56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18元,其他费用80元,合计14598元,原告新疆蓝得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00元,被告西域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0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小平
代理审判员  黄爱玲
人民陪审员  路新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尹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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