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圣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4单元33层24-25号。
法定代表人:余西雁,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秋良,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沟儿口村8社。
法定代表人:姜志强,经理。
2016年8月15日,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成仲案字第69号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测绘工程款18.88万元,并以91220元和9758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4年8月1日、2016年4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给申请人工程款利息,并承担仲裁费9000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的义务,2016年10月9日,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6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仲 权
审 判 员 刘 帮 强
代理审判员 刘 永 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玛赫达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