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22民初633号
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4单元33层24-25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5804-X。
法定代表人:余西雁,女,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良,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3377976336。住所地: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小区42幢5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方琦,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友、万洪,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以下简称协鑫公司)测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协鑫公司向原告四维公司支付所欠测量款38万元,并以38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资金利息损失5000元,合计38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从2015年11月起,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攀枝花市盐边县大面山一期60MW(规划)设施农业光伏电站项目水源设计的有关测量工作,双方约定该项目合同款为3万元;攀枝花协金盐边县太阳坡40MW(规划)设施农业光伏电站项目水源设计的有关测量工作,双方约定该项合同款为10万元;攀枝花盐边县大面山二期(规划)设施农业光伏电站场址与水源设计测量项目的有关测量工作,双方约定该项目合同款为25万元,共计测量费及人工费38万元整。原告按照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测量结束后,向被告索要测量费未果,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协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受理的原告四维公司与被告协鑫公司测绘合同纠纷一案移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及理由:原告四维公司起诉状中提到的两个项目容量达到100兆瓦(MW),投资规模较大,达到7亿元人民币左右,案件在攀枝花市产生重大影响,已经超过了盐边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和主张符合测绘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告的主张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的测绘项目地点位于攀枝花市盐边县境内,即原、被告之间合同履行地在攀枝花市盐边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二,本案争议标的为385000元,并非达到7亿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高举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棋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