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小猪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5333号
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4单元33层24-25号。
法定代表人:余西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凤,女,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小猪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9号1栋1单元17层17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小猪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小猪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120元由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相君
人民陪审员  蹇守渝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 员代  智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