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4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红星小区42幢5单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3377976336。
法定代表人:方琦,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4单元33层24-25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5804-X。
法定代表人:余西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攀枝花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四维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测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协鑫公司上诉称,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633号民事裁定,请求将案件移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本案所涉项目达到7个亿,属攀枝花市重大项目,在攀枝花市有重大影响,已经超过了盐边县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四维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测绘项目地点位于四川省盐边县境内,即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盐边县,作为被告的协鑫公司住所地也在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时,本案争议标的为3.85万元,并非协鑫公司诉称的7亿元。故协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文玲
审判员 顾 玉
审判员 尚昭富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