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689号 原告: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