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执保14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道周***西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民晨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万元(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