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049号
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方正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京
书 记 员 巩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