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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3483号 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计1576元,由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