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3483号
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学工业第一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计1576元,由原告青海万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晶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