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781号
原告: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麻营村。
法定代表人:臧艳苓,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亦庄·永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所地河北省永清县永清台湾工业新城恒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邹本雨,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原告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亦庄·永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120万元及截止到起诉之口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木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签订《廊坊市永清县1:1000地形测绘》项甘测绘合同工程进展顺利,原告已于2014年12月如期完成了该项目并于2015年2月将全部成果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白全部测绘成果交于卫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确认合格后15口内向乙方付清全部合同款”,但是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经过委托人多次催要,贵单位仅于2016年2月18日支付了800000元,有1200000元合同款至今未付。根据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合同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