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023民初440号
原告: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麻营村。
法定代表人:臧艳苓,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清台湾工业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永清北京亦庄永清高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台湾工业新城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款120万元及截止到起诉之日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9月签订《廊坊市永清县1:1000地形测绘》项目测绘合同。工程进展顺利,原告已于2014年12月如期完成了该项目,并于2015年2月将全部成果交付使用。但是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经过委托人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6年2月18日支付了800000元,尚有1200000元合同款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永清台湾工业新城管理委员会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廊坊市天星测绘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