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5038号之二
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下同)2,358,00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民事裁定,并实际查封被告名下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万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捷滕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致民
书记员  陆辰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