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02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组织机构代码13362616-2。
法定代表人:倪雪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贵(特别授权),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华东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汇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