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2853号256室。 法定代表人樊为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复祥,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1号307室。 法定代表人杨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福康,职员。 委托代理人鲁淑,职员。 被告上海临海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南路561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民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临海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已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94.5元由原告上海为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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