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611民初1762号 原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南侧嵩山路东侧***基农贸市场五层南餐饮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河南星拓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国贸大厦505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地理公司)与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河南星拓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拓测绘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中地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星拓测绘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的工程款项共计435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星拓测绘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包的工程《**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六标段)后,于2020年8月27日与原告华中地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将该工程转包给原告华中地理公司。虽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星拓测绘公司在合同中规定不得转包分包,但是按照被告星拓测绘公司与原告华中地理公司的合同约定,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对该工程实际施工成果直接提交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知原告华中地理公司为实际施工方并配合协助进行施工相关事项,且未对此转包行为提出过明示反对,故应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被告星拓测绘公司对原告华中地理公司的转包行为。按照约定,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对该项目实际施工,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目前已完成外业调查并经省厅验收合格。按照约定,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基于此,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剩余工程款项435400元。 被告星拓测绘公司辩称:本案是华中地理公司借用我公司资质中标涉案工程并实际施工,这是事实,按照我公司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合同约定总价款2518000元,第一次支付合同总价款30%,**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支付755400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支付320000元,我公司支付给华中地理公司232995元,我公司没有支付给原告华中地理公司部分两公司私下解决,对原告华中地理公司起诉事实理由无异议。 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1日,采购单位(甲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供应商(乙方)星拓测绘公司就**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六标段)签订《技术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星拓测绘公司负责**市***乡(镇)的房屋权籍调查和新增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以及辖区内国有农场宅基地测量并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核实修正、权籍信息叠加整合服务,纸质材料数字化,证书打印和整理归档等工作,并配合一标完成项目质检和验收工作。关于项目服务验收约定:1.项目完成后,乙方组织自查,乙方自查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权籍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验;根据初验情况报省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出具成果验收报告......双方约定工程总价款(即项目中标金额)2518000元,付款方式为:(1)外业调查完成经省厅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0%中标金额款项。(2)全部调查登记任务完成......”。该合同采购单位(甲方)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章,供应商(乙方)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河南星拓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印章。 2020年8月27日,被告星拓测绘公司将上述**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六标段)转包给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承包范围与内容:**市***镇的房屋权籍调查和新增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核实,权籍信息叠加整合服务,纸质材料数字化,证书打印和整理归档等工作。第三条项目费用1.项目费用总额人民币2518000元。2.华中地理公司应按原合同全权履行星拓测绘公司对发包方的全部合同义务,享有星拓测绘公司对发包方的全部权力。3.项目费用支付日期和方式随原合同执行......”。该合同甲方处加盖“河南星拓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印章,乙方处加盖“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涉案项目监理单位河南省立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2020年10月6日向被告星拓测绘公司出具监理通知书。作业单位负责人***均予签收。 2021年1月10日,河南自然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标准对“**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项目”整体进行省级验收,形成《**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项目成果省级验收意见》(含六标段)一份,载明:“2.提交的文字成果、表格成果、图件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齐全、规范,符合验收要求......建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验收整改意见逐项逐条整改完善并举一反三,整改后提交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复查核实。综上所述,项目完成的工作内容满足合同约定,符合《河南省农村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要求,验收组同意通过验收。”验收组组长***签字。 2021年9月30日,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河南**农商银行账号2520********向被告星拓测绘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号170*********转账320000元。 同日,被告星拓测绘公司通过中国民生银行账号向**春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转账232995元。 另查明,***、**春均为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员工。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星拓测绘公司与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技术合同》,约定星拓测绘公司按合同要求承揽完成**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六标段)作业。后被告星拓测绘公司将上述承揽项目转包给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涉案项目由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实际作业,并经**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项目省级验收专家组验收通过。按照合同约定,在涉案外业调查经省厅验收合格后,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向被告星拓测绘公司支付工程款的30%,即755400元(2518000元×30%=755400元),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向被告星拓测绘公司支付320000元,未支付款项435400元。被告星拓测绘公司向原告华中地理公司支付232995元。 现原告华中地理公司以其为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向其支付涉案工程款总价30%的未支付款项435400元,虽然被告星拓测绘公司违反《技术合同》约定,将涉案项目转包给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原告华中地理公司实际作业,该项目现已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省厅验收合格,甲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工程总价款30%的条件,被告星拓测绘公司亦同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未支付435400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华中地理公司,且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期、举证期内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华中地理公司请求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涉案项目工程款4354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43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3916元,由被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