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611民初2398号 原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南侧嵩山路东侧***基农贸市场五层南餐饮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 负责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科技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许沟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中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沟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中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测绘费1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测绘合同书》一份,约定我公司为被告进行地形图测绘,我公司按照《测绘合同书》,如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并将工作成果交付被告,但被告至今仍欠我公司测绘费15000元未付,期间我公司曾数次派人催要未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许沟村委会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测绘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原告承揽被告村域地形图测绘工作,约1平方公里,合同签订后15日内交付成果,费用为15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测绘工作,并测绘成果交付于被告,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测绘费15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承揽原告村域地形图测绘工作,双方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并交付成果后,被告未支付原告测绘费15000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测绘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测绘费1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许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