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6民初212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23日出生,住新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延津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延津县建设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6MB198703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南侧嵩山路东侧***基农贸市场五层南餐饮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67007857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延津县自然资源局、被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延津县自然资源局、被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延津县自然资源局、被告河南省华中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