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4532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区馨和家园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78313863G(2-1)
法定代表人:马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天津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新,天津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1楼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425276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告(案外人):天地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2层2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6712XU
法定代表人:朱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菊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案外人):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21-B一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367068
法定代表人:冯忠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宁,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张倩,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被执行人):王健,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被告(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41419G
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
本院受理天津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张倩、王健、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后,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经查,执行法院为本院,故原告选择在本院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正英
审 判 员 王 秀
人民陪审员 赵雅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