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16民初30064号
原告:***,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汉公路13888号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41419G。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告:天地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2层2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6746712XU。
法定代表人:朱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菊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1楼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676425276。
法定代表人:王健。
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4668号21-B一层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367068。
法定代表人:冯忠喆,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图天津公司)、被告天地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图公司)、被告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政宏昊公司)、被告天津市塘沽经济开发区工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投资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地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菊雄、被告工业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忠喆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地图天津公司、被告新政宏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告天地图公司、被告新政宏昊公司、被告工业投资公司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执2152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与天地图天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551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生效,裁决生效后,天地图天津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发现,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作为天地图天津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出资,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出追加上述三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津0116执异20056号执行裁定,驳回***追加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申请。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为天地图天津公司的股东,调取天地图天津公司的工商档案显示: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未在股东出资认缴期内完成出资义务,以及天地图天津公司公示的年度报告详情中也能证实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未全面出资,故***申请追加上述公司为被执行人。
天地图天津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天地图公司辩称,劳动仲裁裁决书已经生效,***不得再另行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天地图天津公司尚有执行财产,不满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法定条件。天地图天津公司尚有两块工业用地使用权可作为执行财产,***应以此为执行标的申请执行。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津0116执异20056号执行异议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即使认定天地图天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但是天地图公司已经于2019年7月15日完成全部出资义务,不存在应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新政宏昊公司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
工业投资公司辩称,工业投资公司已经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工业投资公司是天地图天津公司股东,认缴金额1,500万元,工业投资公司已于2015年1月21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天地图天津公司支付了投资款1,500万元,取得天地图天津公司投资款收据,并由天津天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以上情况有银行汇款单、验资报告和天地图天津公司的往来收据证明。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提交的天地图天津公司工商档案,记载了2015年1月21日天地图天津公司章程修正为:新政宏昊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出资时间2016年1月31日;天地图公司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出资时间2016年1月31日;工业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出资时间2015年1月21日。该证据加盖有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对其予以采信;
2.***提交的天地图天津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天地图天津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公示报告非由具有审计或核查股东出资义务的有权机构出具,故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3.天地图公司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预估函、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未提交原件核对,不予采信;
4.天地图公司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补充协议、协议书、章程修正案、天津银行大小额来账回单(复印件)、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7月9日,天地图天津公司累计实收天地图公司出资1,5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600万元;天地图天津公司累计实收新政宏昊公司出资1,6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600万元。***认可验资报告真实性,上述证据可形成证据链相互佐证,予以采信;
5.工业投资公司提交的银行付款凭证、验资报告,该组证据显示工业投资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天地图天津公司汇付投资款1,500万元,***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天地图天津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高新区劳仲案字(2018)第1551号裁决书,裁决:天地图天津公司向***支付工资17,182.43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该裁决生效后,天地图天津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4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津0116执21527号。2019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9)津0116执215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被执行人天地图天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新政宏昊公司、天地图公司,其中新政宏昊公司认缴出资额80万元,持股比例80%,天地图公司认缴出资额20万元,持股比例20%。截至2013年2月5日,上述两股东均已实际出资到位。2013年11月11日,天地图天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0万元,其中新政宏昊公司认缴出资额1,600万元,天地图公司认缴出资额400万元,均已实际出资到位。2015年2月3日,天地图天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7,500万元,其中新政宏昊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持股比例60%,出资时间2016年1月31日,天地图公司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持股比例20%,出资时间2016年1月31日,工业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持股比例20%,出资时间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21日,工业投资公司向天地图天津公司汇入投资款1,500万元,天地图天津公司为工业投资公司出具往来收据,载明收到工业投资公司投资款1,500万元整。同日,天津天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津天财验字(2015)第001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5年1月21日止,天地图天津公司已收到工业投资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1,500万元。
2019年5月30日,天地图公司(甲方)与天地图天津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甲方拟以到期债权向乙方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经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4月24日,甲方对乙方的待转债权总额为909.29万元(具体债权情况:2013年3月21日,代付土地竞买保证金的借款合同,利息23.67万元;2013年11月7日,水利项目投标保证金借款,10万元;2014年10月11日,竞买G2014-05号宗地借款协议,本金700万元和利息158.46万元;2013年12月,硬件采购合同,合同尾款17.16万元)。双方同意,甲方将前述债权作价900万元转为实缴出资,用以履行相应的实缴出资义务。同日,天地图天津公司召开股东会,出席股东公司为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与会股东代表通过股东会决议事项:1、一致同意股东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时间。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附章程修正案。3、责成公司依法办理相关变更登记。4、其他事项不变。章程修正案记载,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七条公司由三方股东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注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进行修改。修订后的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为:新政宏昊公司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持股比例60%,出资时间2016年1月31日;天地图公司认缴出资额6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持股比例8%,出资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天地图公司认缴出资额900万元,出资方式为债权,持股比例12%,出资时间2019年7月15日;工业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持股比例20%,出资时间2015年1月21日。
2019年5月30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京润报字[2019]第402105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9年5月30日止,天地图天津公司已收到股东天地图公司缴纳的本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900万元,天地图公司以债权出资。2019年7月9日,天地图公司向天地图天津公司汇入投资款200万元。2019年7月10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京润(报)字[2019]第500889号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9年7月9日止,天地图天津公司已收到股东天地图公司缴纳的本期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200万元,天地图公司以货币出资;截至2019年7月9日,新政宏昊公司认缴注册资本4,5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1,600万元。
本院认为,***以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作为天地图天津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申请追加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为本院(2019)津0116执215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鉴于(2019)津0116执21527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未能执行到天地图天津公司名下财产,已终结本次执行,可认定天地图天津公司当前资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争议焦点为天地图公司、新政宏昊公司、工业投资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关于应否追加天地图公司为被执行人,天地图公司认缴出资额为1,500万元,已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600万元,天地图公司虽主张以到期债权作价出资900万元,但根据执行情况可知天地图天津公司不具有债务偿还能力,天地图公司以债权出资,并未实现天地图天津公司资本的增加,且出资时间已到期,应认定为未足额缴纳出资,故应追加天地图公司为(2019)津0116执215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注册资本900万元范围内对天地图天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关于应否追加新政宏昊公司为被执行人,新政宏昊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5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6年1月31日,现查明新政宏昊公司已实缴出资1,600万元,新政宏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对认缴的2,900万元实际完成出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追加新政宏昊公司为(2019)津0116执215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注册资本2,900万元范围内对天地图天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关于应否追加工业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工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实其已在出资时间内、按照认缴出资额完成出资,不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形,故***主张追加工业投资公司为被执行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追加被告天地图有限公司为(2019)津0116执215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9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被告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2019)津0116执2152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2,9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天地图(天津)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天津新政宏昊数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辰
审 判 员 倪天骄
人民陪审员 郑志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