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民申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明园石油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3288007495。
负责人:戴旭伟,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和田市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北京和田工业园区滨河路**会信用代码:12653201458173835B。
法定代表人:漆卫锋,男,该中心主任。
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国文数字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南门国际城A1-3-901信用代码:91650102754596672J。
法定代表人:何辉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九成空间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和田市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农村合作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0)新3201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九成空间公司新疆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0)新3201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贵院根据开庭证据和真实记录,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九成空间公司2017年5月中标“和田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府采购项目第三包测绘工程”,由农村合作中心中途强制转包给乌鲁木齐国文数字测绘有限公司,且农村合作中心不按三方达成合作协议支付给原告应付款,并且在中止工程核算中漏记工程量,给我方造成损失;2.九成空间公司新疆分公司是九成空间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具备自主经营资格,九成空间公司是新疆区直面客户本地化服务的分支机构。九成空间公司新疆分公司在九成空间的公司的授权经营范围内,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3.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四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九成空间公司新疆分公司直接与业主签订采购合同,执行工程施工;4.九成空间公司新疆分公司作为中标总公司的当地分支机构,在九成空间公司的授权下与和田市农村合作中心签订测绘合同,因此九成空间公司新疆分公司是本服务合同的合法主体,向合同的相对方追讨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及逾期利息损失具有当然的权利;5.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不具有起诉的资格,剥夺原告的合法权利,曲解合同法条文,法律适用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判决存在错误,但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并未提起上诉,亦未提供客观上导致其不能行使其诉权的合理理由,其放弃法律规定的常规性救济途径,即应当承担处分行为所致的失权后果,故再审申请人未经上诉直接向本院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的情形,故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从程序上直接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九成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秉 年
审判员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
审判员 吴 东 冬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