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2民初6741号
原告:宜宾纵城地籍勘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三名坊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宜宾纵城地籍勘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三名坊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纵城地籍勘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纵城地籍勘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5元,减半收取1817.50元,由原告宜宾纵城地籍勘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邱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