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

(2021)黔2730执224号之一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国隆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号金元国际新城42-46栋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89796906T。

法定代表人:贺秋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王关村双龙物流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E6TAXL。

法定代表人:刘雯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贵州经纬博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国***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黔2730民初13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320953.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5667.00元(其中申请执行标的320953.00元;案件执行费471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贵州国***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荣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王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