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94号
原告:千寻位置网络(浙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GD349,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德清地理信息小镇C区12幢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新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81742172T,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南街与通达路交汇处向西500米沂蒙(国际)特产批发城一层1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千寻位置网络(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新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千寻位置网络(浙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新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千寻位置网络(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千寻位置网络(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市新思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33元,合计2558元,由原告千寻位置网络(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