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91民初632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259812,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顺白路133号万荷艺术园1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诚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849932814,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文昌花苑南门诚泰测绘大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沈 星
书 记 员 赵 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