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金鼎盛百货商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经营者**,男,198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河东区金鼎盛百货商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5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44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任遵福
审判员*洁
人民陪审员王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