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2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区**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晋良五金水暖商店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