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02执1439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区**纬路**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11日生,汉族,天津市河东区晋良五金水暖商店个体经营者,住天津市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