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民初1280号
原告:**,男,198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姗,云南南博(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腾冲雅居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曲石镇曲石社区原乡山居高黎贡45栋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74683939G。
法定代表人:翟朝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亮,男,199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会稳,男,199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龙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203140839。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先方,男,197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华良瑞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万寿村清水河公园蜀街30号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52998322。
法定代表人:马良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欧阳清清,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四川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腾冲雅居乐旅游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良瑞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欧阳清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8元,减半收取计38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美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