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添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草金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念,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龙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添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添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添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尹 英
审判员 董荣昌
审判员 冷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