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添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异47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龙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旖,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莎,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添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草金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念,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予生,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罗容,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予生,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2021)川0107执1453号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鑫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添能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添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煌鑫公司认为被执行人添能公司股东***、罗容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故向本院申请追加股东***、罗容为(2021)川0107执145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申请人煌鑫公司称,煌鑫公司根据(2020)川0107民初11199号民事判决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添能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请求法院追加添能公司股东***、罗容为(2021)川0107执145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罗容称,申请人以抽逃出资的可能性的理由追加被执行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的规定。
被执行人添能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20)川0107民初1119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添能公司退还煌鑫公司货款67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二、添能公司向煌鑫公司赔偿损失54000元;三、驳回煌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0年10月13日生效。2021年2月2日,煌鑫公司申请执行添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
另查明,一、添能公司于2009年7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
二、添能公司2013年2月28日《章程修正案》载明,添能公司股东为罗容、王念、***,其中罗容实缴出资50万元,王念实缴出资80万元,***实缴出资7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三、2021年5月19日,添能公司股东由罗容、王念、***变更为王念一人,其出资金额为20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煌鑫公司以添能公司股东***、罗容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为由,申请追加股东***、罗容为(2021)川0107执145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罗容已按其在添能公司的股权实缴出资,且煌鑫公司未提交***、罗容抽逃出资的证据,故对煌鑫公司要求追加***、罗容为(2021)川0107执145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四川省煌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罗容为(2021)川0107执1453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小卫
审判员  郭 佳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