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神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神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2071执23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神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中山市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神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神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欠款156728.00元及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X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若本院为申请执行人,则按以下表述制作文书:
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欠缴罚金/欠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XXX元/缴纳案件受理费XXX元。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若为行政非诉案件,则: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神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欠缴存住房公积金/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神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XXX处罚决定(该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本院审查后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2885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上述决定,被执行人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XX元/社会抚养费XX元/缴存住房公积金XX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本院(201X)粤2071执XXXX号案于2016年1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的位于XXXX的房地产、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的位于XXX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正在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正由该案处理中,本案债权在该查封[如果是设备、车辆,记得写上扣押(即:查封、扣押)]的财产变现后再参与分配。此外,本院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2071执23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冯要举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