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7201号
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露,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乔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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