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7205号
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露,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甘肃法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振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革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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