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康硕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5603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赛格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旭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艳,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欢,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御景东方)**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宏,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及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已减半收取),由反诉原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秀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