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民勤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局局长。
上诉人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勤县农业农村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民勤县人民法院(2020)甘0621民初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民勤县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予以提级审判、指定民勤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或者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事实和理由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在性质上为行政协议,应当以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即使本案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但本案涉及武威市审计局和民勤县几个单位,牵扯利害关系人多,在武威市有重大影响,本案在民勤县人民法院审理,不能排除单位和个人施加影响的可能性,导致本案不能公正审判,本案应当提级审判或者指定民勤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的第二个诉讼请求实质是要解决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应当在上诉人(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民勤县农业农村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甘肃维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勤县农业农村局签订、履行《民勤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测绘项目合同》形成的合同纠纷,该合同性质不属于行政协议的性质,被上诉人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进行确定。本案中,依据合同约定,上诉人的合同义务为民勤县东坝、夹河、南湖三乡镇农户承包耕地权属调查、农户承包耕地面积量算及统计、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建设、档案建立等,据此,原审认定民勤县为合同履行地并无不当。对上诉人提出该案在武威市有重大影响,民勤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易受到干扰而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定民勤县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的理由,无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支持,而上诉人提出本案应当依据不当得利纠纷确定管辖的理由,原审裁定予以驳回的理由适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义齐
审判员 卢妍红
审判员 孙发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侯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