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长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06执104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科中路18号光海总部基1栋10层1001号。
被执行人:四川长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7栋2层20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长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8586元,执行费107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经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已冻结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程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